仙桃市左桥村旭明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春霞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429004MA48AQAA2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陈场镇左桥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10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花费5.3万元从温州市久恒机械有限公司购进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台,,该叉车详细信息为: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20;额定起重量:2000Kg;最大起升高度:4000mm;额定功率:36.8kw;制造日期:2016年;制造许可证号:TS2510028-2018;出厂编号:GT808162。然后将该叉车放置于车间内用于搬运货物。
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操作人员《作业人员证》及叉车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仙桃市监特令〔2025〕15-20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前办理上述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叉车操作人员《作业人员证》以及进行检验。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内发现该叉车在继续使用,当事人仍然未办理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叉车操作人员《作业人员证》,也未进行检验。...[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