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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宏图养殖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志海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481MA5PJRGE2Y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糯垌镇新塘村(岑溪市水土保持实验站出租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30
(2023)桂0481民初32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梁*
岑溪市宏图养殖有限公司
岑溪市人民法院
2
2021-11-18
(2021)桂0481民初23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岑**
覃**,徐**,甘**,李**,罗**,徐**,唐*,岑溪市宏图养殖有限公司
岑溪市人民法院
3
2021-09-28
(2021)桂0481民初23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岑**
罗**,徐**,唐*,甘**,覃**,李**,徐**,岑溪市宏图养殖有限公司
岑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梧(岑)环罚字﹝2025﹞5号
你公司下游水沟水质化学需氧量超标360%,氨氮浓度超标410%。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岑溪市宏图养殖有限公司下游小溪入河口法冲河上游100米断面水质氨氮浓度为1.40㎎/L,超标0.4倍(质量标准为≤1.0㎎/L);岑溪市宏图养殖有限公司下游小溪入法冲河前50米断面水质溶解氧浓度为3.4㎎/L,不达标(质量标准为≥5㎎/L),高锰酸盐指数浓度为40㎎/L,超标5.7倍(质量标准为≤6㎎/L)、氨氮浓度为66.8㎎/L,超标65.8倍(质量标准为≤1.0㎎/L);糯垌法冲河新塘桥断面水质高锰酸盐指数浓度为6.8㎎/L超标0.1倍(质量标准为≤6㎎/L)、氨氮浓度为1.66㎎/L,超标0.66倍(质量标准为≤1.0㎎/L)。
处罚金额为129700元
129700.00元
梧州市岑溪生态环境局
2025-08-04
2
梧(岑)环罚字﹝2025﹞1号
当事人在租赁养殖项目环保区东面的坚果基地消纳场地共建设有9个共约2000立方米的黑膜集污池(不在养殖场范围内,未列入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内容),其中1号、2号共2个集污池底部没有铺设防渗膜,3号、4号、6号、9号共4个集污池池壁防渗膜出现脱落的现象。每个集污池都设置有1个直径约5cm的管道排放口并设置有阀门装置,当事人将养殖废水抽到黑膜集污池后通过管道排放口排放到多处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部分土坑内有养殖废水。当事人1号集污池污水的化学需氧量超标16500%,氨氮浓度超标1550%;4号集污池污水化学需氧量超标857.5%,氨氮浓度超标827.5%。
对当事人处罚金额为337600元
337600.00元
梧州市岑溪生态环境局
2025-03-25
3
岑林罚决字﹝2024﹞第F001号
2020年6月份,被处罚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岑溪市糯垌镇水保站1林班 46.1、45.1、43.1、48.1、41.1、40.1、34.1小班(小地名水保站)山场勾挖平整林地建养猪场,经技术鉴定,确认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 0.4548公顷(4548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岑溪市林业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被处罚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岑林罚决字[2021]第135号)。但因被处罚人未履行“限于2022年4月30日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法院强制执行法定期限,故岑溪市林业局于2024年10月30日撒销已作出并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岑林罚決字[2021]第135号)中“限于2022年4月30日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一、限于2024年11月9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元
梧州市岑溪市林业局
2024-11-06
4
岑林罚决字﹝2024﹞第083号
2024年7月份,被处罚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岑溪市糯镇新田村1林班53.1、66.1、66.2、74.1、108.1、108.2、133.1、133.2、147.1小班(岑溪市糯镇宏图养殖场地内)山场占用林地进行搭建养殖场设施,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第三方鉴定公司技术鉴定,确认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0.0473公顷(折合473平方米),属一般商品林,上述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767.86元。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林业技术调查报告书、违法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设计方案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限于2025年3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767.86元的1倍罚款,罚款人民币共伍仟柒佰陆拾柒元捌角陆分(¥5767.86元)。
5767.86元
梧州市岑溪市林业局
2024-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