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覃俊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俊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8MA4A8T3A7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桃山居委会长安路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4〕2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4日从资丘镇柿贝村李某及周边农户收购了16头生猪并于当日拖往资丘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进行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完成后其中1头因挤压在车厢最下面呼吸衰弱,当事人随即在未完成所有检疫手续情况下自行宰杀并运往柿贝村覃某处进行分解,分解后完成后将其中一半运往家中自行食用,另一半运往当事人菜场摊位上待售。该头生猪购价为13.6元/千克,重量125千克,分解后约85千克成品鲜肉。2024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本局执法人员随即赶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猪肉外表皮未加盖检疫验讫章,执法人员遂将上述未经检疫的猪肉予以扣押,2023年1月6日,经资丘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协助调查,出具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猪肉未按规定完成所有检疫手续的证明。 当事人拖至案板上未经检疫的成品鲜肉约40千克,执法人员扣押的成品鲜肉为28.55千克,期间共销售了12.45千克,因鲜肉不同部位的单价不同(8元/千克至30元/千克),故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且小于一万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28.55千克、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