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中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艾则麦提·赛麦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555244972XF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莎车县古勒巴格乡(莎车镇新城居委会5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4
(2025)新0203民初34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莎车县中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加油站,阿克苏中化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5
(2025)新3125民初5906号
合同纠纷
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莎车县中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莎车县中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加油站
莎车县人民法院
3
2025-06-18
(2025)新31民终15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莎车县中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加油站
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4-25
(2022)新3125民初168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林**
莎车县中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加油站,莎车县中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布麦热木·阿麦提
莎车县人民法院
5
2019-11-29
(2019)新3125民初11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莎车县中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加油站
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莎车县恰木萨力防洪工程第一标段项目部,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莎车县人民法院
6
2019-11-29
(2019)新3125民初11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莎车县中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加油站
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莎车县恰木萨力防洪工程第一标段项目部(简称恰木萨项目部),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河公司)
莎车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2
2023-06-20
(2023)新31民终693号
租赁合同纠纷
莎车县中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加油站、莎车县中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29
2021-11-26
(2021)新3125执120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莎车县中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加油站、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1-08
2020-10-25
(2020)新31民终15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莎车县中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3-18
2020-01-13
(2019)新3125民初11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莎车县中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加油站与广西建工集团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461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37号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通过私人账户收取经营收入,将这些收入隐匿,未进行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你单位2022年应申报收入3,596,543.18元,已申报收入3,674,448.34元,少申报收入77,905.16元;2023年应申报收入5,011,474.88元,已申报收入5,011,114.97元,少申报收入359.91元;2024年应申报收入11,942,445.71元,已申报收入4,411,283.07元,少申报收入7,531,162.64元。
2.经查,你单位在2022年多列工资薪金66,600元、2023年73,600.00元造成少缴税款
3.经查,检查人员2025年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喀税稽通〔2025〕42号)要求纳税人提供中海加油经营相关协议等,你单位未按期提供。2025年3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喀税稽限改〔2025〕04号)要求纳税人限期内改正,你单位仍未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证据2:2022年-2024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2年-2024年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2022-2024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单位缴纳税款情况。
证据3:2020-2024年喀什地区成品油零售价格明细表、管理员、加油员等人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关于工资)及工资表、情况说明(关于补开换开发票)不动产相关资料、加油员微信收款二维码、收款系统、公函2及加油机上的加油记录数据、2022-2024年加油记录台账等用于证明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期间少申报收入情况。
(二)应补(退)缴税、费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主要经营机动车燃油零售,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53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