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春辉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90656840019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城岚路5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9
(2025)渝0229民初10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罗**,范**
城口县人民法院
2
2024-10-30
(2024)渝0229民初200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周**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城口县人民法院
3
2024-09-02
(2024)渝02民终20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7-01
(2024)渝0229民初9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汪**,城口县阳光幼儿园
城口县人民法院
5
2024-05-30
(2024)渝0229民初9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汪**
城口县人民法院
6
2024-05-27
(2024)渝0229民初9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汪**
城口县人民法院
7
2024-05-22
(2024)渝0229民初1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城口县人民法院
8
2024-03-26
(2024)渝0229民初1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鹏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城口县人民法院
9
2023-09-20
(2023)渝0229民初153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赖**
城口县人民法院
10
2023-09-14
(2023)渝0229民初15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谢**,龙**
城口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27
(2025)渝0229民初21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顺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城口县人民法院
2
2026-02-12
(2025)渝0229民初21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顺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城口县人民法院
3
2025-11-0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顺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城口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9
2021-09-07
(2021)渝0229民初15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0-19
2021-08-18
(2021)渝0229民初15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0-19
2021-08-24
(2021)渝0229民初15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0-19
2021-08-26
(2021)渝0229民初156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0-19
2021-09-08
(2021)渝0229民初15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22.65元
民事案件
6
2021-10-19
2021-09-10
(2021)渝0229民初15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10-19
2021-08-24
(2021)渝0229民初15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10-19
2021-08-30
(2021)渝0229民初15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89.03元
民事案件
9
2021-10-19
2021-08-26
(2021)渝0229民初15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0-19
2021-09-22
(2021)渝0229民初15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2号
2025年10月21日,城口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移交违法线索的函》(城住建函[2025]233号)移交的问题线索,对位于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城岚路54号的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协享未来城小区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大队随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城消限字〔2025〕第CK0018号)。该公司管理的协享未来城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属于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5〕第CK065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城消限字〔2025〕第CK0018号)、自行书写材料、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2025年10月21日,城口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移交违法线索的函》(城住建函[2025]233号)移交的问题线索,对位于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城岚路54号的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协享未来城小区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大队随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城消限字〔2025〕第CK0018号)。该公司管理的协享未来城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属于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5〕第CK065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城消限字〔2025〕第CK0018号)、自行书写材料、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城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10-23
2
渝城口市监处罚﹝2024﹞25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7年1月11日,主要从事物业管理、室内除甲醛及保洁服务,建材、环保油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共有5个,分别是天田阳光水岸小区、滨河水岸小区、协享未来城小区、锦尚佳苑小区、凤凰楼小区,当事人负责以上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以上小区电梯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申报等。当事人于2021年2月对协享未来城小区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电梯的使用单位是当事人。 2024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协享未来城小区进行电梯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协享未来城E栋两部电梯进行检查时,两部电梯均在正常使用中,两部电梯使用单位为:城口县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是:1.单位内编号:E-1,设备品种: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备代码:31105002292018121811,登记证编码:梯11渝BCI6048(18);2.单位内编号:E-2,设备品种: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备代码:31105002292018121810,登记证编码:梯11渝BCI6047(18),当事人的电梯(单位内编号:E-2,登记证编码:梯11渝BCI6047(18))已检,电梯(单位内编号:E-1,登记证编码:梯11渝BCI6048(18))定期检测到期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截至现场检查当日,电梯(单位内编号:E-1,登记证编码:梯11渝BCI6048(18))没有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执法人员当场给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城口复兴市监特令〔2024〕第复兴-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2月5日前改正,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冯春辉签收并确认。 2024年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协享未来城小区E栋的电梯(单位内编号:E-1,登记证编码:梯11渝BCI6048(18))定期检测到期未检的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因为法定代表人冯春辉本人不在检查现场,冯春辉本人指派公司工作人员许晓义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工作,当事人的电梯(单位内编号:E-1,登记证编码:梯11渝BCI6048(18))于2024年2月6日现场检查时仍没有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并且在继续使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城口复兴市监特令〔2024〕第复兴-10号),是当事人工作人员许晓义签收并确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单位内编号:E-1,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和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