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元善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永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23MA74HYTN1T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像山路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26
(2022)甘0523民初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金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甘谷元善医院有限公司
甘谷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谷卫传罚﹝2025﹞001号
甘谷元善医院有限公司检验科检验结果异常登记本显示108例检验结果异常病例,可能存在传染病漏报、迟报风险的行为;甘谷元善医院有限公司中医科治疗室使用的接触皮肤的体温计、止血带未达到消毒要求的行为
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甘谷元善医院有限公司检验科检验结果异常登记本显示108例检验结果异常病例,可能存在传染病漏报、迟报风险的行为;甘谷元善医院有限公司中医科治疗室使用的接触皮肤的体温计、止血带未达到消毒要求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5021、2025025)2份共2页;2.雷瑾瑾询问笔录1份共3页;3.检验结果异常登记本复印件1份共8页;4.92例检验结果异常病例信息汇总表1份共4页;5.14例重复病例清单1份共1页;6.传染病报告登记本复印件1份共1页;7.传染病报告卡复印件5份共5页;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共4页;10.李芳、雷瑾瑾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为证。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以及《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第2页共2页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以及中医科治疗室使用的接触皮肤的体温计、止血带未达到消毒要求的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依据《甘肃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细化标准,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为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裁量幅度为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以及《甘肃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细化标准,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未达到消毒要求的,裁量幅度为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给予甘谷元善医院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罚款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甘谷县卫生健康局
2025-09-04
2
天环(谷)罚﹝2025﹞2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只开展日常公司运维检查,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污水处理间东侧应急池内有大量积水,占容积二分之一,未及时清理,不能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急收集污水的需求,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1000.00元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甘谷分局
2025-02-17
3
谷医保处字﹝2024﹞014号
甘谷元善医院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落实医保政策和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期间存在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等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涉及违规金额32376.00元。该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立案处理。
1.责令对存在的问题改正;2.责令你单位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32376.00元;3.对其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处以1.3倍罚款,罚款金额为42088.80元。
42088.80元
甘谷县医疗保障局
2024-09-30
4
谷医保处字﹝2024﹞011号
甘谷元善医院有限公司(甘谷元善医院)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落实医保政策和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期间存在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等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涉及违规金额31073.26元。该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立案处理。
1.约谈负责人;2.责令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3.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31073.26元,并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处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31073.26元。
31073.26元
甘谷县医疗保障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