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老记忆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扈瑞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4MA1BQA26X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振江街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外市监处罚〔2026〕66号
按照局领导安排,2026年1月中旬,哈尔滨老记忆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制售掺假掺杂的食品案由餐饮科原麟、刘东辉转由王振龙、熊剑并成立专案组继续办理。接到案件后,2026年1月14日,我执法人员对哈尔滨老记忆食品有限公司重新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该公司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处于停业状态。经检查发现,哈尔滨老记忆食品有限公司在阳光食堂菜谱APP内,从最早时间2023年3月27日-2025年9月22日,未查询到有龙利鱼和银鳕鱼相关的菜品;APP内留样记录从2023年3月14日-2025年9月22日,未查询到有龙利鱼和银鳕鱼相关的菜品;查询纸质的留样记录登记本,从2023年3月27日-2025年9月22日,查询到2024年9月24日午餐菜品中有清蒸龙利鱼,2024年9月23日午餐菜品中有香煎银鳕鱼,2024年10月21日午餐菜品中有清蒸银鳕鱼,共三天次,其他时间菜品中均未见含有龙利鱼或银鳕鱼的菜品。
查哈尔滨老记忆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查验记录表及采购票据显示,该公司2024年9月23日从哈尔滨市道里区鑫福通冷冻食品商行购进龙利鱼3件,单价185元,金额555元;2024年9月23日从哈尔滨市道外区福通水产商行购进鳕鱼片5件,单价160元,金额800元,2024年10月20日从哈尔滨市道外区福通水产商行购进鳕鱼片5件,单价160元,金额800元。该公司采购过龙利鱼用来制售相关龙利鱼菜品,因时间久远,购进菜品已无实物,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使用其他鱼冒充龙利鱼的违法行为。同时经核对,该公司从未采购过银鳕鱼,用采购的鳕鱼冒充银鳕鱼制售相关的银鳕鱼菜品,存在制售掺假掺杂的食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证据确凿。检查时发现哈尔滨老记忆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不全、建立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全,索要的购货凭证不全的行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外市监当罚〔2026〕302号)。1月14日检查当天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因案件办理时间过长,违法证据关键材料如菜谱、留样记录等未固定保存,加之企业管理混乱,电子菜谱和留样记录随意删减更改,未完全保留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不全,仅能从纸质的留样记录本核实掺假掺杂的违法情况。经查,有涉嫌违法行为的时间段内,哈尔滨老记忆食品有限公司同时向哈尔滨市香滨小学、哈尔滨市香明小学、哈尔滨市桦树小学、哈尔滨市109中学提供配餐。为确认菜品配送数量实际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向哈尔滨市香滨小学、哈尔滨市香明小学、哈尔滨市桦树小学、哈尔滨市109中学有过配餐记录的4所学校发送协助调查函。回函显示,哈尔滨市香滨小学回复没有留存菜谱,109中学回复查询到2024年10月21日一餐次,哈尔滨市桦树小学回复2024年9月24日清蒸龙利鱼和2024年10月8日清蒸银鳕鱼共2餐次,香明小学回复含有龙利鱼菜品8餐次,含有银鳕鱼的菜品20餐次。学校回函所附的菜谱都称是老记忆公司提供的每周菜谱,三所学校回函所附的菜谱涉及到有违法行为的天次菜谱具体菜品中,同一天次存在不同菜品。因每周食谱菜品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学校根据菜谱统计的配餐数量信息不能准确证明当天真实配餐情况。
市局2025年4月11日和
本局认为,当事人制售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1410.21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750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1410.21元。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一般处罚情节:该公司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一般处罚。2.裁量依据: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九、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3关于“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行为的裁量基准,当事人符合“一般处罚”适用条件,对应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及社会危害后果,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制售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10.21元,处罚75000.00元。罚没款共计76410.21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一般处罚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局案件集体讨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10.21元;
2.罚款75000.00元。
罚没款共计76410.21元。
7500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2
道外市监处罚〔2025〕161号
经查,当事人哈尔滨老记忆食品有限公司餐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6月16日、2025年5月26日、2025年5月11日、2025年4月28日、2025年4月23日、2025年4月18日、2025年4月14日从哈尔滨市道外区净邦保洁用品商店购进“白猫集团永馨厨房多功能清洁剂”用于餐具清洗,购进产品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3月28日、2025年3月28日、2025年2月22日、2025年2月22日、2025年1月28日、2024年12月3日、2025年2月22日,购进时索要了经营者的资质证明文件但未按批次查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从哈尔滨市双城区政洁日用清洁剂厂购进“机用清洁剂”10桶,未查验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制定了洗消管理制度。2025年6月2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另查,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向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道外市监当罚〔2025〕6号)。又于2025年6月19日因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未保持清洁的行为向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道外市监当罚〔2025〕14号)。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未保持清洁的违法行为已改正。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对当事人哈尔滨老记忆食品有限公司餐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拟给予警告的处罚。
对当事人食品相关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拟给予警告的处罚。
因当事人在一年内已有两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累计至本次行政处罚时,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十个工作日的处罚。
综上所述,拟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责令停产停业十个工作日。
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