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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老记忆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扈瑞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4MA1BQA26X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振江街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外市监处罚〔2025〕161号
经查,当事人哈尔滨老记忆食品有限公司餐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6月16日、2025年5月26日、2025年5月11日、2025年4月28日、2025年4月23日、2025年4月18日、2025年4月14日从哈尔滨市道外区净邦保洁用品商店购进“白猫集团永馨厨房多功能清洁剂”用于餐具清洗,购进产品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3月28日、2025年3月28日、2025年2月22日、2025年2月22日、2025年1月28日、2024年12月3日、2025年2月22日,购进时索要了经营者的资质证明文件但未按批次查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从哈尔滨市双城区政洁日用清洁剂厂购进“机用清洁剂”10桶,未查验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制定了洗消管理制度。2025年6月2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另查,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向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道外市监当罚〔2025〕6号)。又于2025年6月19日因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未保持清洁的行为向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道外市监当罚〔2025〕14号)。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未保持清洁的违法行为已改正。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对当事人哈尔滨老记忆食品有限公司餐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拟给予警告的处罚。 对当事人食品相关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拟给予警告的处罚。 因当事人在一年内已有两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累计至本次行政处罚时,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十个工作日的处罚。 综上所述,拟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责令停产停业十个工作日。
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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