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域外正和堂健康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鹤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11MAD0PQEL9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泰山路恒泰馨居1号楼3号网点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昌处罚【2024】03006号
经查,自2023年12月6日起当事人通过在网上查找内容方式,自行设计、委托印刷厂制作宣传版并在其经营场所进门处摆放、在沈阳正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加盟的吉林市3家正和工作室墙体张贴,宣传版内容使用“养元生物能量仪是给予人体经络上循经点穴,让细胞、组织、器官产生振动,使人体脏腑的不平衡得到充分调整,重归于平衡状态,也就是维养身体的元气,保持身体的能量,提升机体免疫力”、“正和养元生物能量仪产品投资收益高,创业更容易”、“正和养元生物能量仪产品的优势和亮点:技术领先同行业2至3年”、“正和养元生物能量仪能够调理中风、失眠、风湿、类风湿、肩周、颈椎、腰间盘、胃肠不适、痔疮、便秘、乳腺增生、高血压、鼻炎等问题”等无科学依据用语。又查明,当事人还采用电话咨询、工作人员现场讲解、上门介绍等方式宣传上述内容。截止案发,当事人签订了11个消费者服务订单,收取费用22000元,免费为消费者体验服务50余次,未售出养元生物能量仪CORE-III产品,未发展新加盟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我局在案发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将上述墙体宣传版撤掉并通知吉林市各工作室也撤掉上述宣传版。
经查,自2023年12月6日起当事人通过在网上查找内容方式,自行设计、委托印刷厂制作宣传版并在其经营场所进门处摆放、在沈阳正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加盟的吉林市3家正和工作室墙体张贴,宣传版内容使用“养元生物能量仪是给予人体经络上循经点穴,让细胞、组织、器官产生振动,使人体脏腑的不平衡得到充分调整,重归于平衡状态,也就是维养身体的元气,保持身体的能量,提升机体免疫力”、“正和养元生物能量仪产品投资收益高,创业更容易”、“正和养元生物能量仪产品的优势和亮点:技术领先同行业2至3年”、“正和养元生物能量仪能够调理中风、失眠、风温、类风湿、肩周、颈椎、腰间盘、胃肠不适、痔疮、便秘、乳腺增生、高血压、鼻炎等问题”等无科学依据用语。又查明,当事人还采用电话咨询、工作人员现场讲解、上门介绍等方式宣传上述内容。截止案发,当事人签订了11个消费者服务订单,收取费用22000元,免费为消费者体验服务50余次,未售出养元生物能量仪CORE-111产品,未发展新加盟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我局在案发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将上述墙体宣传版撤掉并通知吉林市各工作室也撤掉上述宣传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所指的“对商品的功能、质量、投资收益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将上述违法宣传版主动撤掉,当事人在宣传后并没有销售产品,没有发展新加盟商。当事人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4-02-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8-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