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利泰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廷建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3MA44Y0HR2Q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华寨街自建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宛市监处罚〔2025〕210号
卧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豫1303刑初75号)载明:被告人张显苗,女,汉族,1983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1132419839275223,初中毕业,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利泰大药房实际经营人,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叶寨村潘庄328号。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份至2023年4月期间,张显苗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孙丹霞(另案处理)处先后多次购进保健食品“肾男春”309盒,在明知上述产品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在你药店内按照每盒15元的价格进行隐蔽销售,共计销售280盒,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200元;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涉案“肾男春”检测出“西地那非”成份。另查明,2023年4月28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显苗持有的肾男春19盒。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显苗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显苗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显苗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显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上缴国库(已追缴)。三、扣押被告人张显苗的肾男春19盒,依法予以没收。四、禁止被告人张显苗在缓刑考验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查,张显苗销售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期间(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担任南阳利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股东、管理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通过变更登记,不再担任管理人员职务,退出股东名录。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0.00元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