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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兴飞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兴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6MA2EL59U4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柴桥街道薪桥北路172-17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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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3〕36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从宁波果品批发市场的某商行购进涉案杨梅12kg,购进价格为126.67元/kg,共支付购进价款1520元。该批次杨梅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编号为3323*0485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实测值为0.0144g/kg,而标准指标要求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3年5月12日检验报告送达当日,上述批次杨梅12kg(包括抽样检验3.1kg)均已售出,售价160元/kg,销售额1920元,获利400元,故上述批次杨梅货值金额为1920元,违法所得40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等材料,但无法提供上述批次杨梅的合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为400元;2、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4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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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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