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光耀副食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光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929MA0NYF899E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文化路(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市监行罚〔2024〕126号
2024年11月27日16时07分,四子王旗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巴音巴特尔(执法证号:05080652008)、杨洪光(执法证号:05080652005)在例行市场检查时,对辖区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文化路(光耀副食门市部)进行检查,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店铺内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最终在店内卷烟柜台下方储物格内,查获涉案卷烟17个品种26条卷烟,规格为84mm,88mm,92mm经现场勘验:上述卷烟包装完整、32位条码损毁。当事人张光耀(身份证号:152634197505088419 ),在该案发经营场所不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亦无法提供该案发经营场所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手续及相关合法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依法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张光耀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涉案卷烟经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卷烟抽样鉴别,检验后认定为真品卷烟。无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经核价,该批卷烟价值2975元。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罚款862.75元
862.75元
四子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3
2
四监行罚2024.126号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罚款862.75元
862.75元
四子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