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湄潭县复兴镇汐汐化妆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成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8MA6FFDH82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复兴镇新建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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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湄市监处罚[2023]1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事实。 3、询问笔录三份,证明案情。 4、产品销货清单,证明进货事实。 5、化妆品购进验收记录三份及供货商营业执照两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整改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事实。 6、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截图四张,证明涉案化妆品未备案事实。 8、涉案化妆品外包装照片六张,证明案情。 2023年6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湄市监罚告【2023】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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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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