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南岳山路宴食首大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EARK37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南岳山路南侧三水一品10栋(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4〕302号
2024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艾峰、李艳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石首市南岳山路南侧三水一品10栋的石首市南岳山路宴食首大酒店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油烟机设施、设备油渍较多,未进行维护及清洗;当事人厨房配菜工作人员齐佳俊未办理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当场对以上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4】16-20,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6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厨房操作间油烟机已进行维护、清洗,油烟机表面无油渍、污垢;但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齐佳俊仍未办理有效健康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2
石首市监处罚〔2023〕138号
经查:2023年3月1日上午,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两个证书均在有效期内。随机抽查了“王守义十三香”、“御薯超级生粉”的进货查验情况,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了供货商的许可证复印件及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3〕16-0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3〕16-02号),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2023年3月13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针对上次检查出现的问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本次抽查了“小丑娃五香粉”、“浏阳河豆鼓”,当事人现场仍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复印件及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罚款18500元。
185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