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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仕缘(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丰福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3MA944EN2XW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许家湖镇石屋官庄沿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9
买卖合同纠纷
沂仕缘(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仟佰味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1
(2025)鲁0215民初122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沂仕缘(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仟佰味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1
买卖合同纠纷
沂仕缘(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仟佰味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沂水市监处罚﹝2025﹞741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批次为2025年08月02日的“无糖黑芝麻糊”,抽检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YSY 0001S-2021《方便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无糖黑芝麻糊”在2025年08月02日共生产25.5公斤,除公司留样的500g之外,其余25公斤在2025年08月10日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谷茗惠(山东)商贸有限公司。“无糖黑芝麻糊”每公斤成本价格为7元,售价每公斤8元,销售额共计200元,获得利润25元。当事人提供了2025年08月02日的生产记录及该批产品的销售记录。
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1500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2
沂水市监处罚﹝2025﹞12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在1688平台开始设立网店“沂仕缘(山东)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1月上架销售“黄芪党参豆浆粉”这款商品,在商品详情图片中标注:“黄芪党参豆浆粉”等内容。当事人在1688平台主要是宣传,客户走线下的多。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理陪同下到包材库进行检查时,包装入库记录中一张送货单标注收货单位:沂仕缘食品有限公司,时间:2025年1月8日,名称为“五红豆浆粉”、数量500kg、单价18、金额9000 ,“黄芪党参豆浆粉”、 数量500kg、单价18、金额9000 ,合计金额:壹万捌仟元。送货单位章为:山东云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述送货单据是当事人委托山东云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印制的商标为黄芪党参豆浆粉、五红豆浆粉,两种包装分别印制了500公斤,制单价每公斤18元。当事人生产的注册商标为“的黄芪党参豆浆粉和五红豆浆粉”有出入库记录,成品销售台账,“黄芪党参豆浆粉” 共生产入库9416公斤、出库9416公斤、“五红豆浆粉”共生产入库7970公斤、出库7970公斤,两款产品成本价是每公斤8.2元,销售价格每公斤8.5元,货值共计147781元,共获利润5215.80元,检查时已全部售出。这两款产品主要是在1688平台网店宣传,线下物流发货,都已卖完了,没有库存。这两款产品使用的商标“”当事人申请过,但是没有通过商标局评审,没注册下来,没有商标注册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所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作证: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实了当事人接受询问并提交证据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真实住所以及对其1688平台网店截图核对确认等情况。 3、当事人在其1688平台网店截图一张,证明了当事人在1688平台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事实。 4、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到我局接受询问的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1688平台网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事实、过程和情节。 6、当事人提供送货单一份,证明了该产品的外包装标签的进货情况。 7、当事人提供成品出入库记录和成品销售台账各一份,证明了该产品出入库记录和成品销售记录。 8、黄芪党参豆浆粉和五红豆浆粉外包装标签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5215.80元上缴国库。2.罚款22167.00元上缴国库。
22167.00元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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