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康康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光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424MACB1JWMXQ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立新弄58号A幢1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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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74号
2025年5月28日,我局收到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宁化县满旺源超市销售的“活明虾”的《检验报告》1份编号№:(2025)SJHSX-082,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μ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40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涉案“活明虾”供货商为宁化县康康水产店。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被抽检“活明虾”同批次的产品。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7月4日我局收到宁化县公安局出具关于宁化县满旺源超市的《情况说明》,称不具备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条件,将材料退还至我局。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活明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情况说明》2025年7月4日经局领导审批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宁化县满旺源超市销售的不合格“活明虾”确系从其店内购进的。当事人销售给宁化县满旺源超市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活明虾”是其于2025年4月23日从龙海市九湖灯子海鲜店的批发商购进的,共购进了9.8斤,进货价格为28元/斤,除去损耗于2025年4月24日共销售给宁化县满旺源超市8.4斤,销售价为31元/斤,货值金额26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活明虾”时有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凭证复印件、出塘大虾药物残留检验报告。至案发之日止,总计货值金额为260元,故违法所得为26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活明虾”,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请求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报告》,陈述该店是与其岳父阴生水近年才合伙接手经营现处于投入初期,经营状况尚未回本,收入亦不稳定,眼下,其岳父阴生水患肝癌晚期,医药费用开支巨大,又有孩子尚需抚养,收入都靠该店维持,经济较为困难,请求从轻或减免处罚。鉴于本案有如下情况:1.系初次违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涉案产品的检测不合格项目(磺胺类)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3.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4.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5.根据2025年4月30日执法稽查局,对经营户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经营户不是主观故意,有进货单据,但没有农产品合格证或合格承诺书,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回复。执法稽查局明确表示:除水产品和保鲜剂不合格以外,食用农产品的其他大部分不合格情况并非流通环节导致。如果符合非主观故意、能说明进货来源等“清单”列明的免罚条件,建议免罚的回复,上述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0,销售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磺胺类(总量)含量超标的活明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全体合议人员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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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