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华容县东山镇王胜利南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胜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623MA4MJHJW72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华容县东山镇塔市驿墟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华市监处罚[2025]27号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1日,经本局核准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3MA4MJHJW72;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卫生用品、日用百货、烟酒、针织品、烟花爆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08月05日,经本局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6230251740;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4年8月06日。从2024年5月5日至2024年7月20日止,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当事人未依法向本局申请延续许可。从2024年7月21日至2024年8月5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止,当事人也未向本局提出食品经营延续许可。2024年8月6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未向本局提出食品经营延续许可,在未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继续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的经营活动。据当事人自述,从2024年8月6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的经营额总共只有20000元。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从华容县程勇南杂批发部,以5.5元/瓶的价格,购进6瓶“海天”牌海鲜酱(生产日期:2023年06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50+15g),以9元/瓶的价格,购进6瓶“海天”牌招牌拌饭酱(生产日期:2023年06月05日;净含量:300g,保质期:18个月),进货金额87元。上述食品购进后,放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待售,“海天”牌海鲜酱的销售价7元/瓶,“海天”牌招牌拌饭酱的销售价10元/瓶。由于当事人经营的5瓶“海天”牌海鲜酱、5瓶“海天”牌招牌拌饭酱,销售价值合计85元,且至本局调查时止,本局没有收到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投诉,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85元,无违法所得。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继续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的货值金额20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85元,已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属于餐饮环节,未销售给消费者;在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后,当事人已对其所有库存食品进行全面检查,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库存食品进行了彻底清理,并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局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的延续申请。2023年1月17日至2025年1月16日,当事人第一次发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2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