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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子阳食品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4B2XUX6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泉办事处三桥村四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69号
经查,当事人在当阳市玉泉办事处三桥村四组开超市。2026年3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祭祀商品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当泉市监责改〔2026〕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于2026年3月12日前完成整改。2026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祭祀用品:清明花10束;鲜花6盆。这两种商品均未标价出售,经营场所内也未设置价格公示栏。其中:清明花购进20束,截至?2026年3月23日检查当日,已售10束,进价6元/束,售价8元/束,销售额80元;鲜花购进20盆,截至?2026年3月23日检查当日,已售14盆,进价6.5元/盆,售价10元/盆,销售额140元;上述二种商品销售额共计220元。当事人未建立经营明细账目,未对涉案产品单独核算人工、房租等成本,违法经营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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