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易明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易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81MAAKF8402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山街道办事处中环国际C组团1-4号楼1层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烟处﹝2026﹞第39号
2026年3月15日14时48分,清镇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赵林(执法证号:24011052005)、钟安平(执法证号:24011052037)等在说明来意、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对清镇市中环国际C组团1一4号楼1层2号(以下简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李易明在该店内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181108522,有效期:2027年03月27日。经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货物堆放处查获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经现场清点涉嫌违法的卷烟有: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2条、娇子(软阳光1条、南京(十二钗薄荷)2条、南京(炫赫门)2条、中南海(冰耀中支)1条,共计5个品种8条。该批卷烟32位激光码均被破坏,当事人未在案发现场,在现场的是负责人张珣,负责人在现场不能提供该批卷烟有效、合法的进货手续。鉴于上述涉案卷烟可能灭失,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清镇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在现场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查:1.当事人在清镇市辖区内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181108522,经营地址位于清镇市中环国际C组团1一4号楼1层2号,案发现场查获的该批涉案违法卷烟系当事人的合伙人张珣在清镇市周边持证户店中购买后放在清镇市中环国际C组团1一4号楼1层2号,用于该店日常销售。2.当场查获涉案卷烟:共计5个品种8条。3.符合抽样送检的卷烟:共计5个品种5条,经贵州省烟草专卖质量监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4.经贵阳市烟草专卖局定价该批卷烟价值:壹仟肆佰伍拾元整(1450.00元)。上述事实有涉案烟草专卖品、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目前无其他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1.当事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也没有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第一档“违法进货总额不足15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不含)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仟肆佰伍拾元整(1450.00元)百分之六(6%)的罚款计:捌拾柒元捌角整(87.00元)。
3.本案涉案国产真品卷烟共5个品种7条按规定返还当事人。抽样送检鉴定共损耗卷烟1条,按规定赔付当事人检测损耗费用152.48元,并划转当事人指定账户。
87.8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5-11
2
清市监处〔2025〕83号
经查:2025年4月18日晚,魏某成(身份证号:******20070808****)前往清镇市易明便利店消费,清镇市易明便利店在未查验魏某成(身份证号:******20070808****)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该未成年人销售白酒,共计消费39元(消费小票信息为店号:贵00326,机号:贵0032601,电话:0851-,收银:01-店长,时间:2025-04-1823:58:52,代码11010920,单价39.00,数量1.00,金额39.00,N红星二锅头绵柔8纯粮53度500mL),违法所得3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清镇市未成年人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的交办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李易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张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美宜佳消费小票复印件1份、监控视频截图1份、门头照片1份等证据证明。
警告#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贵阳市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