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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书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3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拉巴卓玛注册资本:17.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42227MA6T162L0B所属地区:西藏
企业地址:措美县增嘎路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3
(2024)黔2728民初2400号
返还原物纠纷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罗甸县分公司
郑**
裁判文书
罗甸县人民法院
2
2016-06-29
(2016)新0203民初3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
泰州市苏北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泰州润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3
2012-10-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华书店总店
北京新华百万庄社区菜市场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4〕10号
-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跳绳(狂神钢丝跳绳)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71元,并处以罚款256.5元(货值金额1.5倍),合计罚没款427.5元,上缴财政。
256.5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2
绍柯市监处罚〔2023〕1211号
-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消除影响;三、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3
台路市监处罚〔2023〕2437号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不合格批次“博酷加油手提袋”,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9元;2、罚款195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34元。
195.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4
广武市监处〔2023〕51162223000595号
-
吊销营业执照
-元
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5
台椒市监处罚〔2023〕388号
-
当事人销售的学生背包抽样检验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9.5元;2.处罚款776.1元;3.没收备样的1个学生背包。
776.10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6
冀市监唐处〔2023〕13028323000296号
-
罚款0.3480万元
3480.00元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7
宜兴市监处〔2023〕51152823000154号
-
吊销营业执照
-元
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
8
(甘)市监罚字【2023】165号
-
1.对你单位处以 39918 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
39918.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3
9
崇市监处罚〔2023〕00915号
-
没收违法所得329.58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元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1
10
甬鄞市监处罚〔2023〕408号
-
当事人经营的抽样批次英国剑桥大学书包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停止销售抽样批次英国剑桥大学书包,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销售的英国剑桥大学书包1只; 二、罚款人民币1076.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34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76.34元。
1076.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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