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岔县玲瑞饰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春艳 | 注册资本:0.8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3MA1AGJ3P0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县中纬大街商厦第十门市(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26号
经查明:经营者可以提供进货票据,由于小本经营,未记录销售台账,仅有3双涉嫌侵权袜子,进货价2.5元1双,销售价格为10元3双,未售出。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向商标注册人彪马欧洲公司发送《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鉴别通知书》(南市监辨鉴通〔2024〕5号)及涉事袜子三双,经商标注册人鉴定,鉴定结果为:系假冒彪马欧洲公司(PUMA SE)商标权/侵犯彪马欧洲公司(PUMA SE)商标权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在销售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的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4.涉事物品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侵权行为;
5.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PUMA”标识袜子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6.《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南市监强制〔2024〕9号)文书一份,证明案件查办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情况;
7.侵权商品图片及《协助鉴别通知书》一份,证明向商标注册人申请协助鉴别涉事物品情况;
8.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侵权行为;
9.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商标“PUMA”注册人及注册有效期等信息;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