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东莞美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桂传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DCWFJE2C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运河西一路东城段68号2110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6
(2025)苏0281民初86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
东莞美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江阴市人民法院
2
2025-05-29
(2025)苏0281民初86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
东莞美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江阴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28
买卖合同纠纷
赵*
东莞美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Z50512Z01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预先拟定并与消费者订立的《体重管理咨询指导服务合作协议(首签)》合同,该协议合同含有“乙方承诺:本人/本人亲属/本人委托的任何第三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12345、黑猫、信访办、派出所、人民法院等)向甲方/甲方的关联公司/甲方的供应商/甲方生产经营链路的任何主体主张任何权利,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小红书、抖音、快手、官方媒体、各类自媒体等)发布甲方/甲方的关联公司/甲方的供应商/甲方生产经营链路的任何主体的负面信息。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所享受的全部优惠,乙方应退还。”等内容的格式条款,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具结书》中含有“贵公司向本人退款后,双方就该事宜的权利义务终结。本人承诺:贵公司提供给本人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后期本人/本人亲属/本人委托的任何第三方均不会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贵公司或其生产经营链路的任何主体主张除咨询服务外的其他权益,不发表任何负面信息。”等内容的格式条款,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1000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8-0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
2
2025-05-0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
3
2024-11-2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