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楚雄州农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蒲正权注册资本:1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00095842066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雄宝路丽景花园小区28幢1-A-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处罚〔2025〕48号
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存在: 1、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 2、连续2年以上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于2021年7月14日、2022年7月7日、2023年7月14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1日连续5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4、经税务部门核查,楚雄州农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承办人拟建议作如下处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0.00元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