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文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83W7PX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上海路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8
(2025)新0106民初52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双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0
2020-12-11
(2020)渝0192执异83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陈**,刘**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2480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19-09-18
2019-09-04
(2019)新2301民初6178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新疆天池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与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6)55号
经查,2021年5月,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通过收取手续费方式向鄯善县海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商贸)开具服务品名为“运输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金额5361289.8元,税额482515.92元,价税合计5843805.72元。 经查,你公司在与海川商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湖北赤湾物流有限公司、山西贵恩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杨某玲、刘某兰等账户,将收取海川商贸运费5843805.72元中的5115766.75元回流至海川商贸业务员贾某海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你公司上述行为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主体资料、申报资料、询问笔录、资金流水、发票清单、业务合同、磅单等资料。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