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长陂水电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贵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3L13431320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紫霄镇政府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实,2004年6月南丰县长陂水电站通过拍卖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胡贵龙(身份证号码:36252419650820****),2005年3月该水电站进行改造,2006年开始运营,当时的南丰县紫霄镇人民政府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通过使用一个浙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将姓名改为胡贵龙的方式,由该镇政府工作人员为当事人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该企业登记申请均非投资人胡贵龙本人签字,申请材料中的申请书内容、《投资兴建长陂电站合同书》和企业住所证明胡贵龙本人声称并不知情但无法证明确实不知情,故我局不认可;同时该企业住所也从未设立在南丰县紫霄镇镇府内。当事人称2017年收到电话通知企业地址不能在政府单位内后,便至县办事服务窗口口头申请变更,但因身份信息不符,至今无法变更。当事人一直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根据当事人水电站转让合同、税务登记及单位银行账户开户情况等实际经营材料,登记办理人身份证号信息均为36252419650820****。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时提交的投资人身份信息和企业住所存在不实。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2006年当事人提交不真实的投资人身份信息、《投资兴建长陂电站合同书》和企业住所证明,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并使用该营业执照经营至今,其企业登记信息中两项事实不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涉嫌提交虚假文件,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
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南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