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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外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MA35GAWL7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卢洲北路12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3
(2026)赣0902民初2426号
劳动争议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9
(2025)赣0902民初125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春市大梁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人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袁州区康诚人旺购物超市(个体工商户),宜春市人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沁园店,宜春市人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金辉生鲜店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3
2020-11-10
(2020)赣09知民初28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宜春市人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8-11
(2020)赣09知民初15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宜春市人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3
(2025)赣0902民初125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春市大梁实业有限公司
袁州区康诚人旺购物超市(个体工商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20
2018-07-13
(2018)赣0902执1923号
钟**、宜春市人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1428.37元
执行案件
2
2018-06-08
2018-04-03
(2017)赣0902民初4243号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钟**与宜春市人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8239.9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稽质处罚〔2023〕5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的支出,为违法所得”和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9.9元,上缴国库,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4
2
宜市市监稽广处罚﹝2023﹞7002号
宜春市人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销售无厂名厂址的防雨鞋套案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120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0-2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