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贺阳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二亮 | 注册资本:1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7100MA723WJ22K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西岔园区西岔镇长江大道东段169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市监罚﹝2024﹞36号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关于兰州新区贺阳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学校伙食费收费及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举报,要求我局核查处理。2024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之文、杨晓惠前往兰州新区贺阳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学校食堂后厨操作间操作台左下方盛放半成品排骨的塑料容器外观无材质标识,且无法提供食品级包装材料证明;食品原料库房存放的番茄酱数量与现场提供的“电子一票通”显示的数量不一致;执法人员在食堂就餐场所了解学生用餐情况时,在一名学生正食用的餐盘内发现虫子一只;在食堂粗加工间去皮机内放置的清洗干净即将加工的土豆和在桶内浸泡的个别土豆条存在腐烂变质、发绿及感官性状异常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拍摄了现场照片并经陪同的学校总务主任纪玉泉确认签字,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日,本局对兰州新区贺阳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混有异物和感官性状异常食品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12月2日,当事人食堂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食品操作间操作台左下方盛放半成品排骨的塑料容器不符合GB7806.7-2023标准,外观无材质标识,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调查要求其提供该塑料容器食品级包装材料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食品级包装材料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原料库房存放的番茄酱(3箱*6桶,共计18桶)是当事人2024年12月1日从兰州新区国源市场聚百味副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食品购销凭证(电子一票通)显示,2024年12月1日当事人从兰州新区国源市场聚百味副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同批次番茄酱数量为(1*6桶,共计6桶),与当事人实际库存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12月2日中午执法人员在就餐场所了解学生用餐情况时,在一名学生正食用的餐盘内发现虫子一只,执法人员立即制止了该学生用餐行为,在现场了解时,只发现一个学生的餐盘内有虫子,且该学生也无法确认是从哪个菜品中发现的虫子,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实行的是包餐制,早、中、晚一天三餐是30元,没有严格区分早、中、晚餐各餐用餐标准,该用餐标准在兰州新区教体局进行了备案,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2024年10月28日从兰州新区国源市场丰源蔬菜批发部购进了22070公斤土豆,购进单价为1.3元/公斤,采购时索要了相关索证索票。据当事人情况说明陈述,2024年10月28日从兰州新区国源市场丰源蔬菜批发部购进土豆时,该批次土豆就存在虫眼、黑斑的情况,2024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食堂粗加工间去皮机里面放置的清洗干净即将加工的土豆和在桶内浸泡的个别土豆条存在腐烂变质、发绿及感官性状异常情况的土豆大概40公斤,库房现在还剩余1560公斤,货值金额为2080元。当事人食堂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食品操间操作台左下方盛放半成品排骨的塑料容器不符合GB7806.7-2023标准,外观无材质标识标签,且无法提供该塑料容器为食品级容器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当事人使用非食品级容器,贮存食品原料的违法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当事人食品原料库房存放的番茄酱实际数量与库存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当事人食堂学生正食用的餐盘内发现虫子一只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当事人2024年10月28日从兰州新区国源市场丰源蔬菜批发部购进土豆时,该批次土豆就存在虫眼、黑斑的情况,食堂粗加工间去皮机内放置的清洗干净即将加工的土豆和在桶内浸泡的个别土豆条存在腐烂变质、发绿及感官性状异常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当事人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予处罚。以上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2024年12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兰新)市监罚告〔2024〕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1.当事人食堂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食品操作间操作台左下方盛放半成品排骨的塑料容器不符合GB7806.7-2023标准,外观无材质标识标签,且无法提供该塑料容器为食品级容器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2.当事人食品原料库房存放的番茄酱,与2024年12月1日从兰州新区国源市场聚百味副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同批次番茄酱数量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3.当事人食堂学生正食用的餐盘内发现虫子一只;在食堂粗加工间去皮机内放置的清洗干净即将加工的土豆和在桶内浸泡的个别土豆条存在腐烂变质、发绿及感官性状异常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五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当事人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因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确保学生在学校学、住、吃都安全,让家长放心”。2024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作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之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求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查处。根据兰州新区教体局向我局提供的兰州新区贺阳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单,当事人2024年以来受到14起关于校园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甘市监发〔2023〕167号),同时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一)》(甘市监发〔2023〕168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因社会影响较大,应给与从重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