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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自来水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永福注册资本:62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3414167791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中央大街西段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31
2019-12-26
(2019)黑0523民初1706号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杨**与李**、宝清县自来水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31
2020-08-21
(2020)黑05民终350号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杨**、李**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5﹞68号
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宝清县自来水公司供水计量装置检定情况及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向终端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第二条规定,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当事人向终端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八)项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6月5日立案。案件调查人于2025年6月5日对当事人实施了现场检查,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于2025年6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宝市监责退告〔2025〕1号)。于2025年6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宝市监责退〔2025〕1号)责令当事人在5日内将多收价款29334元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采取了公告等方式退款,实际退款0元。该案于2025年6月23日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自2021年起,当事人未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第二条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第六项其他类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之规定,通过向终端用户销售供水计量装置共计数量102块,收取费用共计金额29334元。
1.没收违法所得:贰万玖仟叁佰叁拾肆元整(¥:29334元);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罚款:贰万玖仟叁佰叁拾肆元整(¥:29334元)。 合计罚没款:伍万捌仟陆佰陆拾捌元整(¥:58668元)。
29334.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