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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绿地凤冠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庆鲁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MA3PM2BT89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程办事处黄河东路王集(原岳程派出所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1
(2023)鲁1791民初517号
劳动合同纠纷
陈**
菏泽绿地凤冠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3-02-21
(2023)鲁1791民初409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
菏泽绿地凤冠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2-11-1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绿地凤冠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2-05-31
(2022)鲁1791民初1450号
劳动合同纠纷
王**
菏泽绿地凤冠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1-05-10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陈**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超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菏泽绿地凤冠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9
2024-01-11
(2024)鲁1791执53号之一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陈**、菏泽绿地凤冠城投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35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4-02-28
2023-07-25
(2023)鲁17民终2411号
劳动合同纠纷
陈**、菏泽绿地凤冠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07-01
2023-06-26
(2023)鲁1791民初2584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王**、王**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3-27
2022-10-24
(2022)鲁1791民初3372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盛*、罗*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3-27
2022-08-08
(2022)鲁1791民初247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孙*、魏**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3-25
2023-02-20
(2023)鲁1791民初375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李**、菏泽绿地凤冠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65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3-03-25
2023-03-01
(2023)鲁1791民初375号之一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菏泽绿地凤冠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65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3-03-24
2023-03-14
(2023)鲁1791财保8号
财产保全
山东旭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菏泽绿地凤冠城投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9
2023-03-20
2023-02-22
(2023)鲁1791财保7号
财产保全
北京景尚众合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菏泽绿地凤冠城投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66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10
2023-02-21
2022-12-14
(2022)鲁1791财保94号
财产保全
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绿地凤冠城投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6521834.35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菏新建行罚字﹝2024﹞第00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壹佰肆拾伍元整(¥52145.00)
52145.00元
菏泽鲁西新区规划建设局
2024-09-23
2
菏自然资规行处决字﹝2024﹞第GH-024号
菏泽绿地凤冠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规划验线确认书,擅自施工建设绿地城小区项目23#商业楼
菏泽绿地凤冠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在广州路、光明路以东,松花江东路以北,规划四支路以西,规划加油加气站用地、规划二支路以南未取得规划验线确认书,擅自施工建设绿地城小区项目23#商业楼 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 根据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菏泽绿地凤冠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处贰万元(¥20000)整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持本决定书到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科办理缴款凭证,并于十五日内到银行缴款完毕。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菏泽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六个 月内直接向 菏泽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00.00元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