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祥君农资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祝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AYWC15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讷河市通南镇西南街一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18
(2021)黑0281民初39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祥君农资经销处
王**
讷河市人民法院
2
2020-03-31
(2020)黑0281民初8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祥君农资经销处
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4-10
(2022)黑0281民初4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
廉**,李**
裁判文书
讷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2
2022-04-13
(2022)黑02民终3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祥君农资经销处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77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11-10
2022-10-09
(2022)黑0281民初35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祥君农资经销处、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11-05
2022-10-09
(2022)黑0281民初35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祥君农资经销处、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4-25
2022-03-15
(2022)黑0281民初4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祥君农资经销处、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4341.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11-09
2021-09-25
(2021)黑0281执恢2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祥君农资经销处、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2-30
2020-12-29
(2020)黑0281执1701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讷河市祥君农资经销处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2-21
2020-10-18
(2020)黑0281执2010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讷河市祥君农资经销处与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9-01
2020-06-30
(2020)黑0281民初17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祥君农资经销处与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9-01
2020-06-30
(2020)黑0281民初17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祥君农资经销处与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6-30
2020-04-15
(2020)黑0281民初7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讷河市祥君农资经销处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3]16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从吉林省英德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英德利复合肥料(总养分≥48%,N-P2O5-K2O 26-10-12,净含量:40kg,生产企业:吉林省英德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01月14日)420袋,进价为105元/袋,合计44100元。2023年3月23日我局组织净含量抽检时,上述复合肥料剩余420袋,标称售价115元/袋。该批量复合肥料经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到该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于2023年4月7日将该检验批复合肥料420袋全部返厂。本案货值金额4830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两份,2023年3月23日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样检查情况,2023年5月6日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及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讷河市祥君农资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主体经营资格;
4.经营者赵祝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5.抽样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抽样情况;
6.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7.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样过程;
8.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证明检验报告合法性;
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检验批商品净含量不合格;
10.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11.英德利复合肥料外观照片二张,证明该检验批复合肥料信息;
12.吉林省英德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抽样批复合肥料从正规渠道进货;
13.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入库情况;
14.《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抽检方案》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抽查依据;
1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委托服务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检验单位受委托身份。
16.该检验批复合肥料返厂证明一份,证明该批化肥未销售并全部返厂的事实。
17.库房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化肥的存放地点未发现该批化肥的事实。
18.产品合格标识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肥带有出厂检验合格标识。
罚款1.5万元#
150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2
讷市监处罚[2023]16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5日从黑龙江金粒肥业有限公司以1650元/吨(66元/袋)的价格购进省心牌掺混肥料氮钾追肥(总养分≥36%,氮N-磷P2O5-钾K2O 30-0-6,净含量:40kg,生产日期:2023年2月15日,生产企业:黑龙江金粒肥业有限公司)10吨(250袋)。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JZ230104HG0735检验报告显示:1.检验项目为粒度(2.00mm~4.75mm)/%,技术要求为≥90,检验结果为8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2.检验项目为标识,技术要求为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产品,在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氯”“含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对氯敏感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硝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和土壤造成伤害”的警示语,检验结果为不符合(未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粒度、标识不符合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截至案发止,当事人将该批化肥以销售价格70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产生违法所得1000元,该批化肥货值金额为17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并承认其销售不合格化肥的事实。
3.讷河市祥君农资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主体经营资格。
4.经营者赵祝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5.抽样记录及抽查检验工作单各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化肥进行抽样。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主体资质。
7.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检验员证书复印件五份,证明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检验员资质。
8.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
9.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肥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10.化肥外包装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肥的外包装标注的基本信息。
11.库房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化肥的存放地点未发现该批化肥的事实。
12.现场抽检及封样照片各一张,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化肥进行抽检的情况。
13.产品合格证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肥带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14.厂家营业执照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肥的生产厂家主体资质。
15.进货票据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化肥的时间、数量及价格。
16.向厂家邮寄检验报告(编号为:JZ230104HG0735)的邮件交寄单一份,证明我局将检验结果告知化肥生产厂家。
17.销售票据照片三份,证明该批化肥的销售价格及全部销售的事实。
18.补偿销售票据三份,证明
罚款0.8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875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