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仙桃南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京会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5YYNGW98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老街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3
(2023)渝0108民初9108号
产品责任纠纷
罗*
南岸区十千肆西餐厅,重庆仙桃南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22-05-12
(2021)渝0108民初4034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罗*
重庆仙桃南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岸区十千肆西餐厅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6〕104号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号,主体业态:中型餐馆经营者,经营项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配酒;不含自酿酒制售;含鲜榨饮品);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编号:JY250**********9,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8日。当事人主营中餐,现有人员7人。2025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号的重庆仙桃南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公示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有7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其中6人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1人未办理健康证。3、在冷藏柜里面发现3袋吐司,标识如下:食品名称:醇白吐司、净含量:420g、产品类型:软式面包、加工方式:热加工、生产商:四川民富食丰食品有限公司、食用方法:开袋即食,其中2袋的生产日期是2025年10月24日、上市日期是2025年10月25日、保质期至2025年10月28日24:00,另外1袋的生产日期是2025年10月25日、上市日期是2025年10月26日、保质期至2025年10月29日24:00。4、提取了2025年10月29日、30日、31日菜品销售统计单。当事人有7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其中6人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1人为新员工,未及时办理健康证明。2025年11月24日,当事人安排该名员工体检并取得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6日通过淘宝闪购平台在盒**鲜生(**店)采购了8袋醇白吐司,实付款46.4元,提供了网页采购记录图片打印件,没有收取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文件。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的3袋超过保质期的醇白吐司,其中:2袋的生产日期是2025年10月24日,另外1袋的生产日期是2025年10月25日。2025年12月25日,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供了一份关于当事人2025年10月26日通过淘宝
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建立完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3袋超过保质期的醇白吐司;2、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1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3袋超过保质期的醇白吐司;3、没收违法所得30元;4、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