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好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施辉圣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2MA8U8C9G3T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南区220号厂房二第三层C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6〕11-12号
泉州好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该公司主要从事豆制品生产销售。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经营场所及成品仓库进行检查,在包装车间、成品库及留样柜未发现有舆情线索中涉及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8日的内酯豆腐(净含量350g)。经当事人确认舆情线索中涉及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8日的内酯豆腐(净含量350g)是其于2025年10月26日下午生产,并于2025年10月27日凌晨销售给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惠安禹洲店的。因当事人2025年10月26日下午生产的内酯豆腐(净含量350g)是客户临时增加订单生产的,熟悉操作的员工在休息,下午操作盒式包装机的员工不熟悉操作,误操作自动打码机,设置当前日期为2025年10月28日。且当事人2025年10月26日上午和下午生产的内酯豆腐(净含量350g)出厂检验和留样均是2025年10月26日上午生产的内酯豆腐(净含量350g),入库时也未进行检查,出库时因为都是2025年10月27日凌晨出库,同2025年10月26日上午生产的标注真实日期的内酯豆腐(净含量350g)混在一起,没有全面检查导致有部分问题产品出库。现场未发现其他批次的产品和其他产品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情况。2025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场所对其生产场所的监控录像进行查看,查看区域为盒装封口区,回放时间为2025年10月26日下午,监控录像显示一名女性员工在操作盒式包装机(该车间共4台盒式包装机,监控中正在生产的为从上往下第2台)。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6日上午生产内酯豆腐(净含量350g)2035盒,标注真实的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6日);2025年10月26日下午生产内酯豆腐(净含量350g)302盒(标示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8日)。上述内酯豆腐的保质期均为21天,贮存条件为0-10摄氏度。因当事人对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生产产品台账录入不准确,未将销售给散客的部分一起录入系统,故录入的生产产品台账显示2025年10月26日共生产内酯豆腐(净含量350g)1127盒,与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10月26日生产记录中的入库数量2337盒不符,生产数量以生产记录为准。截止案发时止,涉案302盒内酯豆腐只销售给了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惠安禹洲店30盒,销售价格为0.77元/盒,总价23.1元,剩余库存272盒。当事人在2025年10月27日上午发现产品问题后,已自行组织销毁库存的272盒内酯豆腐,并同时联系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惠安禹洲店进行召回,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惠安禹洲店答复其对库存产品自行销毁。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收到食用其生产经营的内酯豆腐产生不良反应的反馈。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32.54元,违法所得23.1元。另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因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被本局予以处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罚〔2024〕11-141号)。2025年11月12日,本局收到《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复函》(惠市监(螺阳)协复函〔2025〕12号),经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惠安禹洲店确认舆情阅办单(舆情单号:2025102707)内涉及的内酯豆腐(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28日)为其店售出,该店提供上述内酯豆腐的进货单据及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追溯信息。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将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惠安禹洲店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件线索移送给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对当事人录入虚假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处理如下:1.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理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1元;2.处以罚款66000元﹞。
660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2
晋市监处罚﹝2024﹞11-141号
泉州好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嫩豆腐﹝标示生产日期:2024/02/03﹞346盒、嫩豆腐﹝标示生产日期:2024/02/04﹞133盒、盐卤豆腐﹝标示生产日期:2024/02/04﹞836盒、盐卤豆腐﹝标示生产日期:2024/02/05﹞397盒、内酯豆腐﹝标示生产日期:2024/02/04﹞348盒﹝2024年2月28日经过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置并于2024年3月15日进行销毁﹞;2.处以罚款51000元。
510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