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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宏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莉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720279716L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城临路6号(兰州鑫达智能仪表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2
(2024)苏0213民初14531号
合同纠纷
无锡诺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智慧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江西中德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宏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5
(2024)苏0213民初14531号
合同纠纷
无锡诺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李*,北京智慧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德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宏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3
2025-01-08
(2024)苏0213民初14531号
合同纠纷
无锡诺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李*,北京智慧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宏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江西中德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1
2022-08-16
(2022)甘1122民初722号
合伙协议纠纷
汪**、吴**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建(城)罚决字﹝2025﹞第04号
2025年9月22日,我单位委托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对甘肃省通信管理局综合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原材料抽测
对甘肃宏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罚款。
5000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2-29
2
(甘)市监罚〔2025〕执-8号
经查明,当事人甘肃宏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32801060229),其获批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生活饮用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水系沉淀物、固体废物、油气回收、洁净室、肥料检验检测。 2025年1月9日,当事人为兰州恒园乳业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HQGS-ZH-2025-002的检测报告。根据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记载,该份报告存在五个问题:一是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缺少企业工况调查信息记录,不符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附录 A(资料性附录)监测报告规定:“A.3 对含采样结果在内的监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信息-- 若采样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如生产工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采样点周围情况、天气状况等)可能影响监测结果时,应附详细说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应做到:(一)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 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的相关规定。无工况调查信息则无法确认是否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进行监测,影响数据准确性。二是废水流量的测定无仪器设备信息,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6.7 现场记录规定:“现场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监测目的、排污单位名称、气象条件、采样日期、采样时间、现场测试仪器型号与编号、采样点位、生产工况、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水排放量/流量、现场测试项目和监测方法、水样感官指标的描述、采样项目、采样方式、样品编号、保存方法、采样人、复核人、排污单位人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等,具体格式可自行制订。”的规定。废水流量无仪器信息,流量数据无法溯源。三是废水(污水)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中,pH无水温检测结果和校准记录,……
对甘肃宏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 1.通报批评; 2.罚款:金额20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0000.00元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3
兰建稽罚决字﹝2023﹞工程第006号
甘肃宏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宅小区四期(曦华源)1#住宅楼、小学、综合市场、地下室(三区块、四区块、五区块)工程项目中,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你单位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宅小区四期(曦华源)1#住宅楼、小学、综合市场、地下室(三区块、四区块、五区块)工程项目中,垫层施工后出具了地基静载荷检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或者伪造、篡改检测、监测报告”之规定。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甘肃宏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宅小区四期(曦华源)1#住宅楼、小学、综合市场、地下室(三区块、四区块、五区块)工程项目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兰州市建设稽查执法支队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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