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徐州鼎益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思静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303MA1YNTLLXP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6-1地块)8幢1单元16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徐云市监处罚〔2026〕3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3日将名称由“江苏鼎益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变更为“徐州鼎益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杨海翔。2022年5月,杨海翔在经营当事人的过程中,为申请办理公司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无资金用于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委托王林代办垫资人民币200万元及申请办理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事项。王林在明知杨海翔无资金用于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委托阚久贞代办上述事项,阚久贞则通过微信联系张美玲,咨询上述垫资及出具验资报告事宜,张美玲随即向老板李广才进行汇报。2022年6月,李广才为帮助办理上述虚假验资事项,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北京煜祥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注销)的账户,向当事人账户转入200万元后再迅速转出,形成虚假实缴记录,并通过他人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张美玲交予阚久贞。而后阚久贞使用上述虚假验资报告向徐州市云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当事人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于2022年11月24日取得当事人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向王林交付验资报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继而由王林安排冯聪(不知情)携带相关材料,于2023年2月16日帮助当事人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增加“劳务派遣服务”经营范围。 自经营以来,当事人仅在2023年为徐州市环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过劳务派遣服务,派遣人员1名,期间获利人民币0.4万元,杨海翔已代当事人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4万元。2024年起,当事人不再开展劳务派遣服务。2025年11月23日,当事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已到期且未申请延续;2025年12月23日,当事人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删除“劳务派遣服务”经营范围并减少注册资本至30万元。 2025年7月16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海翔分别作出云检刑不诉〔2025〕86号、82号《不起诉决定书》,其中,认定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海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海翔不起诉。 另,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期间,未发生劳务派遣纠纷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查询,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元。2024年起,当事人不再开展劳务派遣服务。2025年11月23日,当事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已到期且未申请延续;2025年12月23日,当事人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删除“劳务派遣服务”经营范围并减少注册资本至30万元。 2025年7月16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海翔分别作出云检刑不诉〔2025〕86号、82号《不起诉决定书》,其中,认定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海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海翔不起诉。 另,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期间,未发生劳务派遣纠纷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查询,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实际控制人杨海翔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海翔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海翔处罚款5000元。
15000.00元
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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