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凤芝 | 注册资本:123.2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24778743294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汪清县东光镇五人班南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9-29
2017-08-04
(2017)吉2424民初686号
追偿权纠纷
尹**与汪清县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9997.24元
民事案件
2
2017-04-11
2016-09-21
(2016)吉2424执恢5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朴**与尹**等、汪清县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17-04-11
2016-09-21
(2016)吉2424执恢5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朴**与尹**、王**、汪清县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16-08-26
2015-12-28
(2014)汪法执字第31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朴**与被执行人王**、尹**、汪清县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执行纠纷一案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6-08-26
2015-12-28
(2014)汪法执字第31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朴**与被执行人王**、尹**、汪清县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健康权执行纠纷一案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5-10-15
2015-10-15
(2015)吉民申字第1068号
汪清县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尹**、王**与朴**财产损害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5-10-15
2015-10-15
(2015)吉民申字第1067号
汪清县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尹**、王**与朴**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4-12-22
2014-10-06
(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22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尹**与朴**、王**、汪清县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532.00元
民事案件
9
2014-10-06
2014-10-06
(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224号
尹**与朴**、王**、汪清县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9239.28元
民事案件
10
2014-01-27
2014-01-27
(2013)汪民一初字第417号
朴**与尹**、王**、汪清县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159239.2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汪市监处罚〔2026〕4号
我局执法人员在汪清县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报废区内发现一个已召回的短嘴钢瓶,该钢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钢瓶编号为81387,钢瓶追溯码为W2000031704,检验有效期为2022年8月-2026年8月。现场对该钢瓶溯源前扫码显示,该液化气钢瓶为汪清县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充装。钢瓶充装日期为2025年12月15日10时36分,充装员为于景波,充装后检查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10时,检查员为李传宝充装员于景波。检查员李传宝,配送员王永伟为该公司员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5日10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钢瓶进行充装,充装前后检查填报结果为合格,充装地点为汪清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州安全检查组在汪清县鑫马便利店液化气代收站检查时发现,汪清县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配送员王永伟正在配送液化气,其中车上发现已充装好的液化气钢瓶5个,其中一个液化气钢瓶为短嘴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现场对汪清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负责人核查,该钢瓶确实为汪清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充装。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数量为一瓶,并及时召回,主动消除隐患,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汪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