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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杏林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攀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MA492GW6X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洪湖市小港镇迎宾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85号
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何永诚、董爱民对位于洪湖市小港镇迎宾路的当事人经营的“洪湖市杏林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鲁某某不在岗,本局执法人员检查电脑销售记录时,发现由当事人当日销售的处方药“厄贝沙坦片”1盒(规?????????格:0.15g×7片/板X2板/盒;国药准字H20000513;产品批号:250729JX;生产日期:2025年07月29日;有效期至:2029年067月28日,经询问该药品售出时未经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且要求当事人提供销售该处方药的处方凭证时,当事人不能现场提供。本局依法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2026)2005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未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及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处方凭证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执业药师鲁某某仍不在岗,本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电脑销售记录时,发现由当事人员工当日销售的处方药“甲硝唑芬布芬胶囊”1盒(规格22粒/盒,国药准字H13023745、批准文号:25022401、生产日期2025年02月24日、保质期至2027年02月23日)。经询问该药品售出时未经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且不能提供处方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
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何永诚、董爱民对位于洪湖市小港镇迎宾路的当事人经营的“洪湖市杏林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鲁某某不在岗,本局执法人员检查电脑销售记录时,发现由当事人当日销售的处方药“厄贝沙坦片”1盒(规格:0.15g×7片/板X2板/盒;国药准字H20000513;产品批号:250729JX;生产日期:2025年07月29日;有效期至:2029年067月28日,经询问该药品售出时未经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且要求当事人提供销售该处方药的处方凭证时,当事人不能现场提供。本局依法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2026)2005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未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及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处方凭证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执业药师鲁某某仍不在岗,本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电脑销售记录时,发现由当事人员工当日销售的处方药“甲硝唑芬布芬胶囊”1盒(规格22粒/盒,国药准字H13023745、批准文号:25022401、生产日期2025年02月24日、保质期至2027年02月23日)。经询问该药品售出时未经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且不能提供处方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当事人两次检查时执业药师均不在岗,是因为当事人执业药师鲁某某因私事不在岗,而两次销售处方药没有处方凭证,是当事人认为两种药是普通平常降压药和消炎药,没有要求购买者提供处方凭证。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2、对当事人的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以上两项罚款合计10000元。
1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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