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近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哲学 | 注册资本:1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3768227982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180-188号金融大厦三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5﹞7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7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称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182号金融大厦三楼如家酒店提供的洗发水、沐浴露无标签标识。经初步核查,当事人为杭州近湖大酒店有限公司,其在酒店经营过程中自行配制洗发水和沐浴露供顾客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主要提供酒店住宿服务的公司。当事人于2024年8月28日开始从淘宝平台上尊客酒店用品企业店采购洗发水和沐浴露原料,共计购买洗发水3桶和沐浴露2桶,两款原料相关产品标识:洗发水原料名称为悦诗兰庭香氛洗发露,沐浴露原料名称为悦诗兰庭香氛沐浴露,生产企业为扬州草珊瑚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为苏妆20220028,净含量为20kg。当事人在酒店三层员工餐厅进行洗发水和沐浴露的配制活动,并将配制好的洗发水和沐浴露放于酒店客房中供入住酒店的顾客使用,洗发水和沐浴露的包装瓶上仅标有“洗发水”和“沐浴露”字样,无其它的任何产品标签标识。另查明,现场发现当事人还未使用完的洗发水和沐浴露原料各1桶,当事人共购进洗发水3桶和沐浴露2桶,共计749.5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将洗发水和沐浴露“二合一”装置内的容器自行销毁。综上所述,当事人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749.5元。因上述产品供多名顾客使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悦诗兰庭香氛洗发水和沐浴露原料各1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悦诗兰庭香氛洗发水和沐浴露原料各1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