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牛掌门烧烤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海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5MAEH0AB21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舞阳镇共和社区共和街8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远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当事人是本县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经营者潘海陆,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明:当事人健康证明是2024年10月15日办理的,有效期一年,另外两名员工未办理有健康证明。在调查时当事人提供了两名员工新办的健康证明,办理时间2026年3月26日。经营者潘海陆平时不在店内参与经营,未办理新的健康证明。
另查明,该店美团平台上商品栏“烤骨肉相连大串”商品描述为猪肉,经检查实际食品原料外包装上配料标注为鸡肉(鸡软骨、鸭软骨)。该商品是2026年2月27日从镇远县小李冻品店采购的,共采购了1包,采购价是20元/包,每包有10串。销售价格是8.8元/串,最近月售10串,网络平台上只能看到月售,看不到总的销售数量。
本案货值金额计算以现有证据证明已销售的10串计算为88元,违法所得扣除采购成本20,计算为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本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无有效健康证明,该店美团平台上商品栏“烤骨肉相连大串”商品描述为猪肉,经检查实际食品原料外包装上配料标注为鸡肉(鸡软骨、鸭软骨)的事实;
3、本局对经营者潘海陆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有效健康证明2张,当事人提供的美团平台上商品栏“烤骨肉相连大串”商品描述为鸡软骨的截图2张,证实当事人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商品描述为猪肉的原因和整改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取人、材料提供人签名
1、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即“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2、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即“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本地区其他县局办理同类案件处罚情况,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陆佰圆(¥600.00元)整。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捌圆(¥68.00元)整;
3、处以罚款壹仟圆(¥1000.00元)整。
以上两项合计壹仟零陆拾捌圆(¥1068.00元)整。
以上报告,请领导审阅并决定!
1600.00元
黔东南州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