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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焦保强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MA60605X2R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0号2幢10-办公6、办公7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24
(2022)渝0112民初24383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沈阳泰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曲**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5〕2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0日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5MA60605X2R的营业执照,2024年2月5日取得登记号为PDY96281750010519D154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输液业务);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协议)******,并在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0号2幢10-办公6、办公7经营医疗美容门诊。再查,2018年当事人从医疗器械供应商处购进天祚简易呼吸器1个,注册证号:闽械注准20162540114,生产企业:厦门天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12-26,有效期3年;购进时未收集相应资质证明材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在购进后放置于注射室内使用。2022年当事人从医疗器械供应商处购进达美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1盒,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83151531,制造商:上海正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819,失效日期20240818;购进时未收集相应资质证明材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在购进后放置于治疗室内使用。2024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正在使用的治疗室内发现失效日期为2024年8月18日的留置针1盒,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83151531,剩余25支未使用;在当事人正在使用的注射室内发现生产日期为2017-12-26、有效期3年的简易呼吸器1个,注册证号:闽械注准20162540114。以上两种医疗器械均已超过使用限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供货者资质、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使用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具了渝江北市监限提(2024)091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并对上述2种过期医疗器械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之后,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涉案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证明材料和使用记录。本案中,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进货凭证,且涉案器械专业领域性较强,故本案按照药智网中能查询到的医院采购价格进行计算货值金额:3元/个25个+880元/个1个=955元。由于无当事人涉案产品使用记录,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医疗器械过期后有使用获利的情况,故本案认定无违法所得。
对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对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医疗器械:留置针1盒(剩余25支),简易呼吸器1个;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综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3.没收涉案医疗器械:留置针1盒(剩余25支),简易呼吸器1个。
10000.00元
-
2025-06-13
2
渝江北市监处字(2023)552号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从非法定要求的渠道购进①20瓶无中文标识的药品:氟羟氢化泼尼松(曲安奈德),注射40毫克,规格:40mg/ml,生产厂家:东光制药;②3盒无中文标识的医疗器械:含利多卡因胶原蛋白植入剂SunmaxFACIALGAINCollagenImplantwithLidocaine,并混放在当事人的皮肤科药品柜内,准备用于医疗美容经营使用。期间,当事人未收集上述药品的资质证明材料,也未做任何使用登记。另查,东光制药生产的氟羟氢化泼尼松(曲安奈德)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许可,含利多卡因胶原蛋白植入剂SunmaxFACIALGAINCollagenImplantwithLidocaine已取得国械注许20193130003号注册许可。本案货值金额以购进价格计算单价,以扣押的涉案产品计算数量,涉案药品货值金额:氟羟氢化泼尼松20瓶×42.75元/盒=855元;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双美肤力原胶原蛋白植入剂(含利度卡因)3盒×1200元/盒=3600元;由于当事人无涉案产品使用记录,购进数量和现场查扣数量相同,也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有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故本案认定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通过微信从网络上购买涉案进口药品氟羟氢化泼尼松,该药品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当事人使用氟羟氢化泼尼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经营双美肤力原胶原蛋白植入剂(含利度卡因)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应予以处罚。当事人通过微信让人从国外代购涉案进口医疗器械双美肤力原胶原蛋白植入剂(含利度卡因)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因该产品为三类医疗器械,所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也应依法予以处罚。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0元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