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瑞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MA7C8CRY7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69号12-16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6〕119号
当事人自2025年7月10日起,于抖音平台销售有“【私密好礼】钟点3小时+情侣约会必备私密礼物”及“【5次钟点卡】钟点3小时+情侣约会必备私密礼物”两款产品,其中“【私密好礼】钟点3小时+情侣约会必备私密礼物”标示售价59元/3小时,划线价为268.99元,实际售出184单,“【5次钟点卡】钟点3小时+情侣约会必备私密礼物”标示售价为288元,划线价格为1068.99元,实际售出1单。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上述两款产品划线价格的实际依据,当事人线下销售钟点房单次的实际价格为59元,5次的价格实际为288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两款产品的实际货值金额为11059.63元,抖音平台抽取807.15元服务费用,可以计算的房租成本为4152.25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其他经营成本的凭据,故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销售上述两款产品共获利6100.23元。
当事人对销售的商品提供虚假被比较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室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第十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属于以虚假价格比较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100.23元;2.罚款3050.12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9150.35元。
3050.12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