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俊杰 | 注册资本:4252.98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5249224815684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商城南路6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雷**,王**
合阳县人民法院
2
2025-12-18
(2025)陕0524民初23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曹**
合阳县人民法院
3
2025-12-0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党**,陈**,陈*
合阳县人民法院
4
2025-11-0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合阳县人民法院
5
2025-09-29
(2025)陕0524民初14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刘**,刘**
合阳县人民法院
6
2025-09-15
(2025)陕0524民初11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孙**,李**,孙**,李**
合阳县人民法院
7
2025-09-09
(2025)陕0524民11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周**
合阳县人民法院
8
2025-08-04
(2025)陕0524民6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田*,全**
合阳县人民法院
9
2025-06-2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屈**
合阳县人民法院
10
2025-06-04
(2025)陕0524民初5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吴**,陕西中材晟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范**
合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阳县人民法院
2
2025-12-26
(2025)陕0524民初19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巩**
裁判文书
合阳县人民法院
3
2025-12-17
(2025)陕0524民初23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陈**,党**
裁判文书
合阳县人民法院
4
2025-10-31
(2025)陕0524民初23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曹**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阳县人民法院
5
2025-10-1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陈**,党**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阳县人民法院
6
2025-09-19
(2025)陕0524民初11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孙**,李**
裁判文书
合阳县人民法院
7
2025-09-19
(2025)陕0524民初11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周**
裁判文书
合阳县人民法院
8
2025-09-1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巩**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阳县人民法院
9
2025-08-11
(2025)陕0524民初6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田*,全**
裁判文书
合阳县人民法院
10
2025-07-28
(2025)陕0524民初11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孙**,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8
2025-11-14
(2025)陕0524民初2750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王**;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10-01
2025-06-05
(2025)陕0524民初7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10-01
2024-10-22
(2024)陕0524民初17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991.15元
民事案件
4
2025-10-01
2025-08-19
(2025)陕0524民初5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62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5-10-01
2024-08-19
(2024)陕0524民初1359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5-10-01
2025-04-01
(2025)陕0524民初6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5-10-01
2024-06-28
(2024)陕0524民初1362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5-10-01
2024-10-22
(2024)陕0524民初13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9561.31元
民事案件
9
2025-10-01
2025-05-29
(2025)陕0524民初7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5-10-01
2025-07-08
(2025)陕0524民初6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渭税一稽罚〔2025〕5号
经检查,企业存在以下企业所得税问题:
1.房产税方面:
企业有一处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在检查中发现,企业用以资抵债方式接收合阳县洽川宾馆,企业抵债资产入账金额4705.35万元。2019年11月22日,洽川宾馆产权证过户至合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名下,不动产证号:陕(2019)合阳县不动产权第00022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陕政发〔2017〕25号,第五条、第九条等规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2〕15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3〕10号),从2022年8月1日至2023 年7月31日,从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9年第四季度12月应补缴房产税47053500×(1-20%)×1.2%/12=37642.80元,
2020年第一季度应补缴房产税47053500×(1-20%)×1.2%/4=112928.4元,
2020年第二季度应补缴房产税47053500×(1-20%)×1.2%/4=112928.4元,
2020年第三季度应补缴房产税47053500×(1-20%)×1.2%/4=112928.4元,
2020年第四季度应补缴房产税47053500×(1-20%)×1.2%/4=112928.4元,
2021年第一季度应补缴房产税47053500×(1-20%)×1.2%/4=112928.4元,
2021年第二季度应补缴房产税47053500×(1-20%)×1.2%/4=112928.4元,
2021年第三季度应补缴房产税47053500×(1-20%)×1.2%/4=112928.4元,
2021年第四季度应补缴房产税47053500×(1-20%)×1.2%/4=112928.4元,
2022年第一季度应补缴房产税47053500×(1-20%)×1.2%/4=112928.4元,
2022年第二季度应补缴房产税47053500×(1-20%)×1.2%/4=112928.4元,
2022年第三季度应补缴房产税47053500×(1-20%)×1.2%/12=37642.80元,
合计应补缴房产税1204569.60元。
2.土地使用税方面:
企业有一处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用以资抵债方式接收合阳县洽川宾馆,合阳县洽川宾馆位于合阳县城金水路南段,距西禹高速合阳出口1.5公里。2019年11月22日,洽川宾馆产权证过户至合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名下,不动产证号:陕(2019)合阳县不动产权第000229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7043.73平米。
根据《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政发〔2017〕25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及《合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补充通知》
2019年第四季度12月应城镇补缴土地使用税27043.73×3/12=6760.93元,
2020年第一季度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7043.73×3/4=20282.80元,
2020年第二季度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7043.73×3/4=20282.80元,
2020年第三季度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7043.73×3/4=20282.80元,
2020年第四季度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7043.73×3/4=20282.80元,
2021年第一季度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7043.73×3/4=20282.80元,
2021年第二季度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7043.73×3/4=20282.80元,
2021年第三季度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7043.73×3/4=20282.80元,
2021年第四季度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7043.73×3/4=20282.80元,
2022年第一季度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7043.73×3/4=20282.80元,
2022年第二季度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7043.73×3/4=20282.80元,
2022年第三季度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7043.73×3/12=6760.93元,
合计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16349.86元。
对少缴纳的房产税1204569.6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16349.86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710459.74元。
710459.74元
国家税务总局渭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1-24
2
合市监处罚〔2023〕177号
使用未经消毒餐具
罚款6000
6000.00元
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