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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心声活商贸有限公司秀水镇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德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MACYLB4G0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榆树市秀水镇秀水街道秀水镇人民政府东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5﹞367号
“五常大米”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4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五常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GB/T19266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的“锦绣粮田®五常香米”,净含量:5kg,执行标准:GB/T1354,生产商:五常市昌泽米业有限公司,其包装袋上使用“五常香米”商品名称,与“五常大米”产生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5月23日从五常市昌泽米业有限公司购进100袋“五常香米”(生产日期:2024/04/22,净含量:5kg,执行标准:GB/T1354),购进价格34.11元/袋,销售价格37.9元/袋,货值金额3790元,获利375.21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台账、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但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标注为“锦绣良田五常香米”,检验执行标准为GB/T1354-2018,“五常大米”执行标准GB/T19266,当事人未能提供“五常大米”执行标准证书和地理标志授权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六)、(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执行标准为GB/T1354的“五常香米”1袋;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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