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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林志钢自来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小林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5343190539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龚坊镇龚坊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乐市监处罚﹝2026﹞43号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125号)的文件精神,四、清理规范农村供水行业收费:“《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规定,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公共管网入户部分,由用水户筹资建设;******没有合法有效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严禁向用水户违规收取各种名目开户费用、工程费用、计量装置费用及配套费用。******,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该公司在入户安装完成后,向3户用水户收取3000元入户安装费、1户用水户收取2800元入户安装费、2户用水户收取200元水表费。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安装材料及人工收费明细、部分收据、向用水户收取入户安装费微信转账截图、用水户电话回访录音,证实该违规收费事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议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人2024年2月至2026年1月底的安装材料及人工收费明细、部分收据、向用水户收取入户安装费微信转账截图、用水户电话回访录音,当事人向3户用水户收取3000元入户安装费、1户用水户收取2800元入户安装费、2户用水户收取200元水表费。共计收取12200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通过调取当事人的合法必要支出明细。由于材料、人工价格为市场调节价,经综合研判认定,当事人的合法必要支出为3800元,总计多收取8400元。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在下达限期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当事人在龚坊镇分管领导和业务工作人员的沟通协调下,违规多收取费用已全额退还给用水户。
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的0.2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680元。
1680.00元
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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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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