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翔宇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660641436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轩盛街1850号三楼办公区A区301-309及以上办公室相对的大厅区域(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2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哈密市仲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黄田分店,哈密市仲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李**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6-02-02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哈密市仲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李**,哈密市仲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伊州区红星一场店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11-17
(2025)新2201民初51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哈密市仲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李**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9
(2025)新0106民初88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哈密市仲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李爱国;哈密市仲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黄田分店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6
(2025)新0106民初8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哈密市仲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李爱国;哈密市仲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伊州区红星一场店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12-15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哈密市仲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李爱国;哈密市仲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伊州区红星一场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12-15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哈密市仲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黄田分店;哈密市仲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李爱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5
2025-11-20
(2025)新2201民初51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哈密市仲景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李爱国
裁判文书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26
2024-08-23
(2024)新0105执289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和田阿滋孜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8-25
2024-08-23
(2024)新0105执289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皮山县众爱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药监药处罚〔2025〕18号
当事人于2025年1月4日与哈密宁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建设路店解除了加盟协议,并向其停止销售药品。依据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7773.47元;
2.处货值金额100000元1倍的罚款,即100000元。
10000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09-20
2
和县市监当罚(2023)8号
-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1000 元。
1000.00元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3
米东市监处〔2023〕035号
-
1.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24板乙酰螺旋霉素片,45板吉他霉素片)。 2.处以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1倍的罚款,合计10000元(壹万元)。
10000.00元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