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区长标大米加工厂(微型企业)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长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02079098441F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寺山东街688号斜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4﹞116号
经查明,当事人所生产的2023-11-11批次的大米经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mg/kg”检验项目实测值0.27(标准指标≤0.2),检验依据:GB5009.15-201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符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主要从事碾米加工服务及收购大米转卖工作,涉案生产批次的大米系附近村民拿稻谷到当事人加工场所进行加工,加工好之后带走米糠,碾好的大米为100斤,当场卖给当事人,当事人收购大米的价格是2.4元/斤,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将所收购的大米以2.5元/斤的价格全部售出,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后并未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或者减少危害后果。因当事人没有履行原料来源查验义务,没有建立来料记录、生产加工、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故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大米的原料来源和数量无法查明,当事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生产、销售台账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上述涉案大米的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为250元。另查明,当事人2年内未有所生产的大米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