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区光富建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光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3MA4B548M3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华容镇绣花厂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16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你店立即停止销售有关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并处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库存同批次不合格的灯具。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现责令你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深防眩筒灯(XGSD-D2005AG30系列)4台、华彩系列深防眩筒灯(WK-XQSD6W)4台;
2.没收违法所得3元;
3.罚款100元,罚没款合计103元,上缴国库。
1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