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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夜铺烧烤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宗晓注册资本:5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23MAEL55BW4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平原镇蜜回路玉锦酒店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盈处罚〔2025〕57号
经查明,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依法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在盈江县平原镇蜜回路玉锦酒店对面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的销售经营活动。2025年7月15日凌晨,当事人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时,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未依法履行查验其身份信息义务,向8名未成年人销售大理V8啤酒及烧烤食品,并在其经营场所内食用,于当日经群众举报被盈江县公安局现场查获,根据管辖权限,该局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交我局处理。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共向上述未成年人销售大理V8啤酒24瓶,销售金额14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44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10日起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并向顾客提供烧烤、小炒等热食类食品,于2025年9月1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期间,因当事人没有书本账目记录,所使用的点单电脑内存太小,只能保存6天的相关记录,执法人员最终查实当事人向顾客销售烧烤、小炒等热食类食品销售金额为325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25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肆元整(144.00元); 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贰佰伍拾肆元整(3254.00元); 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合并,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叁佰玖拾捌元整(3398.00元); 3、罚款:陆仟元整(6000.00元)。
6000.00元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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