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羡乐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文聪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7MAE1AM171P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231弄4号-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普处﹝2026﹞072026000063号
当事人上海羡乐贸易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231弄4号-1、4号-2从事商品零售经营活动。涉案电热毯品牌名称为“红豆电热毯”,型号:TT150×180-6X,规格:1500mm×1800mm,额定功率为140W,系当事人直接从产品生产商石家庄双猫电器有限公司处进货。2025年12月9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Q2514500115),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非正常工作(只进行19.102或19.103或19.104或19.110条款的试验)、机械强度(不包括第21.105、21.111.2、21.111.3条的试验)、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的试验)、电源接线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上述检验依据,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1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经核查,当事人共进货涉案电热毯6件,进货单价为16.5元/件,进货总价为99元,对外销售6件,销售总价为535.61元。当事人已将涉案电热毯全部销售给本次抽检机构,无剩余库存,故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535.61元,违法所得为436.61元。
罚款0.05356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35.61元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2
沪市监普处﹝2026﹞072026000007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体业态为终端零售超市,主要开展日用品销售和化妆品零售等经营项目。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从上家供应商,即阿里巴巴平台内经营者“佛山华灿梦商贸有限公司”处购入涉案化妆品“完美芦荟胶,规格:40g”共41支,进货单价为14元/支,涉案商标标签上印有与(第30774903号商标)和(第1332692号商标)相同的图案。2026年2月25日,我局向涉案化妆品生产厂家,即完美(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涉案化妆品涉嫌商标侵权的相关情况,2026年3月20日,我局收到回函,函称涉案化妆品(生产批号:Z102014批A,生产日期:20250101)为假冒产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罚款0.1000万元
1000.00元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3
普2505070154号
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真如镇街道办事处
2025-08-18
4
沪市监普处﹝2025﹞072025001098号
经调查,当事人上海羡乐贸易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231弄4号-1、4号-2从事商品零售经营活动。2024年11月,当事人开始在其美团店铺“乐购汪(普陀真如店)”内销售一款名为“爪子暖手宝”的商品,该商品系当事人在“1688”平台商家“广州款款爆玩具”处购入。当事人销售的“爪子暖手宝”未标有额定输入功率,不符合国标《GB4706.9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第7.1条“器具应标有额定输入功率”的相关规定,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商品20个,进价4.2元/个,销售单价13.16元/个,至案发当日,共售出13个,故认定当事人销售的“爪子暖手宝”货值金额263.2元,违法所得116.48元。
没收违法所得0.011648万元,罚款0.026320万元
263.20元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