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佳贞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润民 | 注册资本:1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683900461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彭桥村1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06
(2021)渝05民终1043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重庆市江津区安贞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9-15
(2021)渝0116民初1594号
保险纠纷
重庆市江津区安贞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3
2021-03-09
(2021)渝0116民初1594号
保险纠纷
重庆市江津区安贞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4
2021-02-23
(2021)渝0116民初806号
保险纠纷
重庆市江津区安贞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6
2021-10-20
(2021)渝0116民初1594号
保险纠纷
重庆市江津区安贞医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42963.96元
民事案件
2
2021-02-25
2021-01-29
(2021)渝0116民初806号
保险纠纷
重庆市江津区安贞医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6﹞80号
经查,当事人系2021年6月17日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彭桥村1组从事医疗服务等经营活动。当事人系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际收费标准参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渝医保发〔2021〕40号)中的指导价下调5%执行,相关收费标准通过医院大厅显示屏进行循环滚动公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当事人的肛周脓肿一次性根治术项目513元/次,费用和项目内容已含肛门直肠周围脓腔搔刮术,在开展项目时,当事人又重复收取肛门直肠周围脓腔搔刮术费用,多收费用179.55元/次,其中职工医保基金多支出168.72元/次、职工患者多付10.83元/次,居民医保基金多支出141.65元/次、患者多付37.9元/次。合计多收费用60次,医保基金多支出8823.84元,患者多付1949.16元。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当事人的经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项目665元/次,费用和项目内容已含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术(取出术),在开展项目时,当事人又重复收取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术(取出术)费用,多收费用200元27次,其中职工医保基金多支出187.94元/次、职工患者多付12.06元/次,居民医保基金多支出157.78元/次、患者多付42.22元/次;多收费用380元27.5次,其中职工医保基金多支出357.086元/次、职工患者多付22.914元/次,居民医保基金多支出299.782元/次、患者多付80.218元/次。合计多收费用54.5次,医保基金多支出13040.91元,患者多付2809.09元。以上医保基金多支出共计21864.75元(8823.84元+13040.91元=21864.75元),患者多付费用共计4758.25元(1949.16元+2809.09元=4758.25元)。另查明,当事人在今年5月的自查自纠中部分退还医保基金7477.23元。截至调查终结之日,患者多付费用共计4758.25元均尚未退还。再查明,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已于2025年8月5日对当事人上述重复收费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医保处罚医保处罚字〔2025〕第000002号),当事人已按期缴纳罚款并退还医保基金。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758.25元。
-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2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523号
2023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中心供氧系统,经查,该中心供氧系统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调查过程中另发现当事人2022年5月31日-2023年5月8日期间有从零售企业购进医用氧的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罚款105000元;二、对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0718.25元。建议依法告知当事人,请领导审批。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105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