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利川市铭望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道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2594223948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利川市毛坝镇五一村六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5〕121号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日共计生产了8.3斤上述绿茶。销售情况: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出厂销售台账》记录显示,销售给冉茂春的上述绿茶1.5斤,销售款600.00元;销售给王治会的上述绿茶1.4斤,销售款600.00元;销售给龙儿的上述绿茶1.8斤,销售款1000.00元;销售给抽检公司的上述绿茶2斤,销售款1200.00元,单价600.00元/斤;剩余1.6斤上述绿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儿子杨铸拿走自己饮用,没有产生费用。当事人总计销售上述茶叶6.7斤,销售金额为3400.00元。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称:在收到本局的《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利市监罚告〔2025〕101号)当天,有2名消费者将购买的上述绿茶退还给了当事人,其中有王治会的1.4斤,销售款600.00元;龙儿的1.8斤,销售款1000.00元。因上述2名消费者暂未付款给当事人,故没有交易记录。上述绿茶退回后,当事人为防止不合格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就地销毁了上述不合格的绿茶。 按照《市监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计算货值金额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儿子杨铸拿走的1.6斤上述绿茶,按照单价600.00元/斤来计算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为960.00元。综上,当事人此次生产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绿茶的货值金额为4360.00元,违法所得为180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绿茶时,未对该食品进行出厂检验,也未查验出厂食品的安全状况。...[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另查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符合事实,予以采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共计48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00.00元; 3.罚款3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800.00元。
3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