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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蕉城区城南游氏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游华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02MA8TJM7572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后岗开发区北弄5号103D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蕉处罚[2024]25号
经查,被抽检不合格的这批油条是2023年9月28日早上,当事人从附近的油条摊位购进,共购进6根,被抽检4根,销售了2根。每根的购进价格为1.5元,售价2元,销售金额共12元,利润3元。 2023年9月28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抽检。2023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GHY-D40287),上述《检验报告》中显示:当事人被抽检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标准指标为≤100mg/kg,测定值为636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报告》结论称: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予以确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 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涉案油条的合格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购进上述油条的进货单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油条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对涉案油条进行召回,由于涉案油条已全部售出或下架销毁且时间间隔较久,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经检验不合格,该项目应为≤100mg/kg,测定值为636mg/kg。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 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 二 )项“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八条中“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的认定,应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者地方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按照下述规定进行认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2倍(含)以上的,或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且添加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对此类添加剂在其他食品中的最低允许添加量2倍(含)以上的,应经专家评估后认定是否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的规定。2023年11月13日,经专家组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如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我局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给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并抄送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元)
10000.00元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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